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81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廊坊振兴道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913647669。
被执行人:廊坊振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40193282W。
被执行人:张双震。
被执行人:孙志英。
被执行人:张漳。
被执行人:刘淼。
被执行人:张敬安。
被执行人:郝会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桥有限责任公司、廊坊振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张双震、孙志英、张漳、刘淼、张敬安、郝会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1081执1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朝阳
审判员 郑善利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圣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