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商初字第0792号
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兴邦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凯,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应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锡梅路92号。
法定代表人YINGCHEN。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思环保公司)诉被告无锡应达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思环保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思环保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思环保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此款已由三思环保公司预交),由三思环保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