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民初2371号
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旺贤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7780829E。
法定代表人:谢其林,董事长。
被告:淄博乾能铸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64385288F。
法定代表人:鲁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乾能铸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淄博乾能铸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淄博乾能铸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革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