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小公催字第7号
申请人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三年二月四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1187366,出票人为山西华翔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为2012年7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晓彩
审判员 刘燕玲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