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达因(苏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达因(苏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4-21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商初字第00370号
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兴邦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钱凯,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因(苏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JANCORNELISVANDIJK。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因(苏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0元,由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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