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6083号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盛泰路111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RBRJ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通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水东路街道渔安安井未来方舟G4组团5栋1**2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9270667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通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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