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东亚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与唐山东亚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0229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唐山东亚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对唐山东亚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玉田县玉田镇梁各庄村、***村集体土地150.26亩建筑一案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21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6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2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2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2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