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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与田玉东、付红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唐民四终字第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玉田县兴旺三期1号门市。
负责人***,该营销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现住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现住玉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个体工商户,住玉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红书,农民,住玉田县。
原审第三人唐山市东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3)玉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3)玉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元,退还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