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601民初2579号
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河新城市广场B座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78966420Y。
法定代表人:巩贵福,该公董事长。
被告:五家渠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1区天山南路4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6044N。
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家渠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佳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司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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