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2民初2077号
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巩贵福。
被告: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