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伊宁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民终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温泉西路729号6栋三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巩贵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富民路三局联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创锦沅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伊宁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二审中提交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芦海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