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新疆王家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5民初3542号
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B座1201。
法定代表人:巩贵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露红,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王家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傅根高,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王家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和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