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新疆荣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新疆荣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7民初2042号
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荣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新疆荣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文武
书记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