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32民初71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生,户籍地址为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16722248T。
法定代表人:秦必学,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