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2执230号
被执行人: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螺丝湾三期24号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16722248T。
法定代表人:秦必学,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白龙潭小区浣园24栋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5301211970********。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罚金刑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询了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到无存款,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依法查询了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信息,其名下车辆已依法查封,因有关联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法处置变现。现查明秦必学正在监狱服刑,公司未正常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再次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德祥
审判员  李国昌
审判员  施淑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