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永执字第30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必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永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裁字(2014)第0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14678.00元和承担的执行费3120.00元,本案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永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裁字(2014)第03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