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4民初8号
原告:***,男,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焦作市恒利水文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派出所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恒利水文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