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恒利水文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00203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利水文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焦作市明升建筑拆迁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新华中街房管局改建2号楼北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
焦作市恒利水文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明升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焦作市恒利水文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