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抚州市立昇实业有限公司、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终2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市立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黎川县陶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58403027XE。
法定代表人:傅文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中北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43051C。
法定代表人:吴海峰。
上诉人抚州市立昇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8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抚州市立昇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抚州市立昇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陈旻尔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俞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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