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市亿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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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8521号



原告:义乌市亿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陈六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盛,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吴海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亿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亿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亿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亿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3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亿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益民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楼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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