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3434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秀,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中路4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海峰。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晓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