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865号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申请人: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镇北路388号(兆泉居委会办公楼3楼)。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中路4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8271.2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271.2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6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