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执12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麻城市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以西(祥和嘉苑*栋**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965X。
法定代表人:冯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麻城市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6414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进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麻城市木子店界岭**婚上占垸**(不动产权证书号:麻城市房权证木子店字第**)。应该房产系农村自建房,评估拍卖不易成交,且本案执行标的仅8641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麻城市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1181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超升
审判员 刘水平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