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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全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953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左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全,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告:**,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告:****卓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 法定代表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麻城市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金通大道以西(祥***B栋)B幢1层B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全、被告****卓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麻城市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林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苏璟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