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林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1456号
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翠竹街6号1幢东1单元8层13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芳,郑州联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传伟,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顼晓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房宝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京国际信息产业基地发展路9号1幢1层1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清,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海林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红楠路8号6幢1层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宏鹏。
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郑州春泉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5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海林公司)、河南海林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河南海林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州春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东、委托代理人刘建芳、陈传伟,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顼晓娟、房宝盛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北京海林公司、河南海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北京海林公司、河南海林公司对原告郑州春泉公司的专利号为200810231195.5、名称为“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审查文本
被诉决定以郑州春泉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证据1、4、6、7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在口审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4、6、7的公开性和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且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证据1、4、6、7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关于权利要求1和3
被诉决定认为,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仅测量最低档位驱动电压的实时电压值,根据电机不同档位驱动线圈与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参数,基于电压互感技术,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随运行档位不同而呈现级变电压值;(2)预先按多档速电机的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设置电压跃变值V1、V2、…、Vi-1、Vi,Vi>Vi-1,若多档速电机档速级数为n,则i最大值为n-1,其中i、n是自然数,当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V1时,则判定电机以最低档位运行;当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Vi-1<U<Vi时,则可判定其以第i档速运行;当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U>Vi时,则可判定其以最高档速运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1)通过仅测量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识别多档速电机的档位状态;(2)如何比较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以识别多档速电机的档位状态。
关于区别特征(1),证据1已经公开了多档位风机的档位状态识别原理,即通过仅测量多档位风机的驱动电机的其中一个档位即高档位的实时电压值,识别多档位风机的档位状态。因此,在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想到,通过仅测量多档位风机的其他任一个档位例如低档位的实时电压值,识别多档位风机的档位状态,并且当仅测量低档位的实时电压值时,根据电机不同档位驱动线圈与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基于电压互感技术,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也会随运行档速不同而呈现出级变电压值。即证据1给出了将区别特征(1)应用于证据1以实现仅测量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就可识别多档位电机的档位状态的技术启示;关于区别特征(2),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6-12行)已经公开了使用微控制单元MCU和比较器识别档位状态的档位识别比较逻辑,即以三档开关为例,采集到的高档位驱动线圈的电压值U,经过三个分压电阻R1、R2、R3分压,可以得到两个电压信号U1、U2,并且U1>U2,用这两个电压信号分别和系统电压VCC以及参考电压1V通过比较器LM339进行比较,当U2>VCC时为高档,当U1>VCC且U2<VCC时为中档,当1V<U1<VCC时为低档。同时,根据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其附图3可得出:U1=U*((R2+R3)/(R1+R2+R3)),U2=U*(R3/(R1+R2+R3))。当令(R2+R3)/(R1+R2+R3)=1/P,R3/(R1+R2+R3)=1/Q时,U1=U/P,U2=U/Q,那么证据1的档位识别比较逻辑通过简单的数学公式变换就会变为:当U2>VCC时,即U/Q>VCC时,也就是U>VCC*Q时,档位状态为高档;当U1>VCC且U2<VCC时,即U/P>VCC且U/Q<VCC,即VCC*P<U<VCC*Q时,档位状态为中档;当1V<U1<VCC时,即U<VCC*P时,档位状态为低档。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简单的数学公式变换,就可将证据1的档位识别比较逻辑变换为将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直接与一组电压值VCC*P和VCC*Q(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一组电压跃变值V1和V2)进行比较以识别多档位风机档位状态。在证据1中,为了实现根据电压互感技术将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通过分压电阻R1、R2、R3进行分压然后与系统电压VCC进行比较来确定多档速风机的档位状态的目的,系统电压VCC以及分压电阻R1、R2、R3的取值必然会与多档速风机的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有关,由于电压值VCC*P和VCC*Q与预先设定的系统电压VCC以及分压电阻R1、R2、R3的取值有关,因此电压值VCC*P和VCC*Q必然是按照多档速风机的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设置。至于档位识别比较逻辑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当选择检测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时会对该识别逻辑进行适当调整,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即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认为,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预先按多档速电机的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设置电压跃变值V1、V2、…、Vi-1、Vi,Vi>Vi-1,若多档速电机档速级数为n,则i最大值为n-1,其中i、n是自然数,当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U<V1时,则判定电机以最高档速运行;当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Vi-1<U<Vi时,则可判定其以第i档速运行;当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U>Vi时,则可判定其以最低档速运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比较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来识别多档速电机的档位状态。但是,正如在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2)的评述中所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简单的数学公式变换,就可将证据1的档位识别比较逻辑变换为将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直接与一组电压值VCC*P和VCC*Q进行比较以识别多档位风机档位状态。而系统电压VCC以及分压电阻R1、R2、R3的取值必然会与多档速风机的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有关,因此电压值VCC*P和VCC*Q必然是按照多档速风机的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设置。至于档位识别比较逻辑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同的工况下例如当电机工作在交流电负半周时会对该档位识别比较逻辑进行适当调整,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即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和4
从属权利要求2和4分别对权利要求1和3作了进一步限定,所限定的内容相同,均是针对如何判断多档速电机处于运行状态或停止状态进行了限定。然而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2-15行)公开了多档速风机通过电压检测电路仅测量高档位驱动线圈(相当于其中一个档位驱动线圈)的工作电压,取较低的电平与1V相比较用来判断是否处于空档,当U2﹤1V时为空挡。可见,证据1公开了当电压检测电路检测到高档位驱动线圈的电压小于1V时(包括该电压为零即无电压的情况)确定多档速风机为停止状态,当高档位驱动线圈的电压大于1V时(即有电压的情况)则确定风机处于运行状态。而在电机领域中,设置电压检测电路输出一个开关量来判断电机是否有电压,从而确定电机是否处于停止状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权利要求1和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4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5和6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或3所述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装置。权利要求5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除了在对权利要求1和3的评述中所述的区别特征之外还有:(I)含有电压采集模块实时采集多档速电机的某一个档位的驱动线圈工作电压,所述电压采集模块含有电压检测电路,电压检测电路的输入端连接某一个档位的驱动线圈工作电压输入端,测得电压信号分为两路分别通过限流电阻和单向保护二极管接入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入端;(II)含有核心CPU模块,所述核心CPU模块含有单片机及外围电路,电压采集模块测得的电压信号经模/数转换后接入核心CPU模块,所述核心CPU模块内置于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程序,其中一个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出端通过模/数转换电路后输出连接核心CPU模块中单片机的一组I/O输入接口;(III)其中一个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出端连接入核心CPU模块中单片机的一个I/O输入端口”。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还包括:(I)将采集到的某一档位的驱动线圈的电压进行降压隔离,并分为两路由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出端输出;(II)测量比较驱动线圈电压的大小;(III)检测有无电压信号。
对于区别特征(I),证据4公开了一种多档速电机状态识别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6行至第3页第8行以及附图1):该多档速电机状态识别装置含有比较电路、隔离输出电路、发光二极管、低压直流电源,其中比较电压取自三速电机高档的电源输入端(相当于电压检测电路的输入端连接某一的驱动线圈工作电压输入端),测得电压信号分为两路分别通过限流电阻和单向保护二极管接入光电耦合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入端,其中一路的光电耦合元件的输出端用于判断是否电机工作电路是否有电压,另一路的光电耦合元件的输出端为多档速电机状态识别电路的输出。由此可见,证据4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I),并且该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5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将采集到的某一档位的驱动线圈的电压进行降压隔离,并分为两路由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出端输出。
对于区别特征(II),证据6公开了一种继电器快速自动测试仪,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2行至第2页第20行以及附图1):电压采样采集通道(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电压采集模块)实时采集继电器的驱动线圈工作电压,线圈工作电压经隔离放大芯片AD202J(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出端通过模/数转换器转换后接入核心CPU模块89C51。由此可见,证据6公开了区别特征(II)中的技术特征“核心CPU模块含有单片机及外围电路,电压采集模块测得的电压信号经模/数转换后接入核心CPU模块,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出端通过模/数转换电路后输出连接核心CPU模块中单片机的一组I/O输入接口”,其作用也是通过核心CPU模块测量比较驱动线圈工作电压的大小。由于证据6的核心CPU模块中一定内置有逻辑程序,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实现权利要求1或3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容易想到将权利要求1或3的档位识别程序内置于核心CPU模块。
对于区别特征(III),证据7公开了一种路灯自动监测、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5行,附图8;第12页第4-8行,第11页第16行,附图11):多路路灯进线检测端FG(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电压信号)通过降压、整流后(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电压信号通过限流电阻和单向保护二极管),通过光电隔离管BG44-BG61和缓冲器U62送到单片机U57的P2口(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一个I/O输入端口)。由此可见,证据7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III),其作用也是检测有无电压信号。
同时,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和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或3相对于证据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由于证据4、证据6及证据7所公开的电路结构都是本领域的常见电路结构,这些电路结构的简单叠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叠加后的结构所实现的功能也是这些电路结构各自功能的简单叠加,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4所公开的检测多档位电机的各个档位的驱动线圈电压的电压采集模块结合证据6和证据7所公开的电路结构,同时将权利要求1或3的档位识别逻辑程序内置于核心CPU模块,构造出一种可以实现权利要求1或3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的装置。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6、7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4、6、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进一步限定。证据6(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9至20行以及附图1说明书)还公开了含有交直励磁电源和测试电源的加电和断开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实现设备控制和禁用功能的控制/检测模块),交直励磁电源和测试电源的加电和断开由单片机I/O口经光电耦合驱动交流或直流固态继电器来完成(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控制模块通过光耦隔离模块实现强弱电隔离,实现设备控制的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入端连接单片机的一组I/O输出接口,其输出端连接所要控制设备的工作电源)。证据7(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行至第5行、第12页第4至第8行以及附图8和11)还公开了多路路灯进线检测端FG检测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实现设备控制和禁用功能的检测模块),实现状态检测的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入端连接多路路灯进线检测端检测模块光电隔离管BG44-BG61和缓冲器U62送到单片机U57的P2口(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控制模块通过光耦隔离模块实现强弱电隔离,实现状态检测的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入端连接所要控制设备的工作电源,输出端连接核心CPU模块中单片机的一个I/O输出接口)。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6和证据7公开,其作用也是利用光耦隔离模块实现控制/检测的强弱电隔离。因此,当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4、6、7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
原告郑州春泉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被诉决定对本专利、证据1的事实认定,以及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4、6、7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认定错误。(一)关于电压测量参考点的选择:本专利是“以最低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以最高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即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而证据1是以市电零线电压为参考电压,然而被诉决定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剔除,而该区别对于本专利的创造性影响很大,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可以消除市电电压的波动,被诉决定拒绝对第三人提出的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3和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说明书应该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的规定,这三项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实际是在回避对本专利技术特征的清楚界定,上述无效理由均涉及一个事实的认定,即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是否是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进行电压的测量;(二)关于档位识别逻辑:被诉决定中,从证据1说明书和附图推导出的VCC*P、VCC*Q与权利要求1和3中的电压跃变值V1和V2不同,证据1的VCC没有互感特性,而本专利的V1、V2是由多档速电机的互感特性决定的;被诉决定中数学推导的技术启示来自于本专利,而非证据1或公知常识,基于证据1,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想到的是如何提高证据1要解决的电压比较及输出状态的准确性,而没有给出任何反向推导电压跃变值的技术启示;本专利和证据1的档位识别逻辑截然不同,本专利的档位识别逻辑需要预先设计两个值,而证据1公开的是从高档位引出电压,降压分压和识别电路工作电压VCC进行比较,和本专利的方法原理完全不同,本专利的档位识别逻辑更为简单,识别更为准确和可靠,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三)被诉决定与已生效的第224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生效决定)中认定的事实相悖,生效决定认定的参考电压是市电火线电压,并认定电机档位识别的具体方法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被诉决定推翻了上述认定;(四)证据6、7的技术领域与证据1的技术领域相差甚远,不能与证据1结合用于评价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五)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也具有创造性。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北京海林公司、河南海林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为专利号为200810231195.5、名称为“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6月9日。专利权人于2013年12月27日针对第4W102535号在先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保留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第1-6项,删除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第7项,2014年4月1日发出的生效决定在权利要求第1-6项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一种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对于采用共零绕组多抽头的多档速电机,以驱动线圈匝数的多少不同实现不同档位的转速调节,不同档位间因为驱动线圈匝数的不同,任一档位驱动线圈的互感电压值也不同,其特征是:所述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仅通过测量其中某一个已知固定档位驱动线圈的电压值,然后根据电机驱动线圈间电压互感特性得到不同的电压值,通过将测量的已知固定档位的电压与输入的标准电压进行比较,识别并确定该多档速电机的运行状态,包括停止状态和正在运行的档位:以最低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仅测量多档速电机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根据电机不同档位驱动线圈与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参数,基于电压互感技术,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随运行档位不同而呈现级变电压值,预先按多档速电机的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设置电压跃变值V1、V2、…、Vi-1、Vi,Vi>Vi-1,若多档速电机档速级数为n,则i最大值为n-1,其中i、n是自然数,当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V1时,则判定电机以最低档位运行;当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Vi-1<U<Vi时,则可判定其以第i档位运行;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U>Vi时,则可判定其以最高档速运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其特征是:对于一个多档速电机,首先通过电压检测电路仅测量其中一个档位驱动线圈的工作电压,该电压检测电路输出一个开关量,当其检测状态为有电压时,即确定多档速电机处于运行状态;当其检测状态为无电压时,即确定多档速电机为停止状态。
3.一种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对于采用共零绕组多抽头的多档速电机,以驱动线圈匝数的多少不同实现不同档位的转速调节,不同档位间因为驱动线圈匝数的不同,任一档位驱动线圈的互感电压值也不同,其特征是:所述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仅通过测量其中某一个已知固定档位驱动线圈的电压值,然后根据电机驱动线圈间电压互感特性得到不同的电压值,通过将测量的已知固定档位的电压与输入的标准电压进行比较,识别并确定该多档速电机的运行状态,包括停止状态和正在运行的档位:以最高档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仅测量电机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根据电机不同档位驱动线圈与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参数,基于电压互感技术,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随运行档速不同而呈现级变电压值,预先按多档速电机的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设置电压跃变值V1、V2、…、Vi-1、Vi,Vi>Vi-1,若多档速电机档速级数为n,则i最大值为n-1,其中i、n是自然数,当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U<V1时,则可判定其以最高档速运行;当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Vi-1<U<Vi时,则可判定其以第n+1-i档速运行;当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U>Vi时,则可判定其以最低档速运行。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其特征是:对于一个多档速电机,首先通过电压检测电路仅测量其中一个档位驱动线圈的工作电压,该电压检测电路输出一个开关量,当其检测状态为有电压时,即确定多档速电机处于运行状态;当其检测状态为无电压时,即确定多档速电机为停止状态。
5.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或3所述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装置,含有核心CPU模块,所述核心CPU模块含有单片机及外围电路,其特征是:含有电压采集模块实时采集多档速电机的某一个档位的驱动线圈工作电压,测得电压信号经模/数转换后接入核心CPU模块,所述核心CPU模块内置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程序,所述电压采集模块含有电压检测电路,电压检测电路的输入端连接某一个档位的驱动线圈工作电压输入端,测得电压信号分为两路分别通过限流电阻和单向保护二极管接入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入端,其中一个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出端连接入核心CPU模块中单片机的一个I/O输入端口,另一个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出端通过模/数转换电路后输出连接核心CPU模块中单片机的一组I/O输入接口。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装置,其特征是:含有实现设备控制和禁用功能的控制/检测模块,控制/检测模块通过光耦隔离模块实现强弱电隔离,实现状态检测的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入端连接其所要控制的设备工作电源,输出端连接核心CPU模块中单片机的一个I/O输入接口;实现设备控制的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入端连接单片机的一组I/O输出接口,其输出端控制连接所要控制的设备的工作电源。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中记载了三个实施例,实施例一和二公开了两种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实施例三为实现实施例一和实施例二的方法的装置。其中,实施例一(0034)段中记载了“以最低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仅测量电机最低档位线圈两端的实时电压值U”;实施例二(0036)段中记载了“以最高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仅测量电机最高档位驱动线圈两端的实时电压值U”;实施例三(0039)段中记载了“按设计的要求调整装置参数,则会得到与参考电压(市电或阀门控制电)间的三个不同电压值U”,其中图8表明了所测量的实时电压值U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
针对本专利,北京海林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其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1-7。2014年8月6日,河南海林公司基于同北京海林公司同样的理由和证据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
证据1是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37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公开了一种调速开关档位状态检测传感器(参见说明书第1-4页以及附图3):该调速开关档位状态检测传感器用于空调的多档位风机,对该风机调速开关各个档位的状态进行检测。风机的开关档位传感器主要是依据档位变化时,高档位的电压变化来区分各个档位,传感器内部使用LM339四电压比较器,就可以得到不同的状态信号,通过89C2051MCU的处理,就得到了准确的现场数据。该传感器采集高档位电压,经过降压再转换成稳定电平,经过两组分压电阻就得到了档位比较的参考电压分别和电源VCC相比较,得到两个状态信号,两个状态的不同组合就表示不同的档位,另外取较低的电平与1V相比较用来判断是否处于空档。附图3以三档位开关为例,将获得的高压经过变压成低压,然后经过三个电阻分压,可以得到两个电压信号,分压电阻分别为R1、R2、R3,两个电压分别为U1、U2,U1﹥U2,用这两个电压信号分别和系统电压VCC以及参考电压1V通过LM339进行比较,当U2﹥VCC时为高档,当U1﹥VCC且U2﹤VCC时为中档,当1V﹤U1﹤VCC时为低档,当U2﹤1V时为空挡。且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多档位风机的结构和运行原理可知,证据1中的多档位风机的驱动电机采用多抽头的多档速电机,电机的驱动线圈具有一个相同的零线,通过串入电机的驱动线圈的匝数不同来实现不同档位的转速调节,该隐含公开的内容被告也认可;根据附图3的电路连接图可知,设低压信号为U,则U1=U*((R2+R3)/(R1+R2+R3)),U2=U*(R3/(R1+R2+R3))。
证据4是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033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公开了一种多档速电机状态识别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6行至第3页第8行以及附图1):该多档速电机状态识别装置含有比较电路、隔离输出电路、发光二极管、低压直流电源,其中比较电压取自三速电机高档的电源输入端(即电压检测电路的输入端连接某一的驱动线圈工作电压输入端),测得电压信号分为两路分别通过限流电阻和单向保护二极管接入光电耦合器件的输入端,其中一路的光电耦合元件的输出端用于判断是否电机工作电路是否有电压,另一路的光电耦合元件的输出端为多档速电机状态识别电路的输出。
证据6是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028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公开了一种继电器快速自动测试仪(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2行至第2页第20行以及附图1):电压采样采集通道(即电压采集模块)实时采集继电器的驱动线圈工作电压,线圈工作电压经隔离放大芯片AD202J(即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出端通过模/数转换器转换后接入核心CPU模块89C51。
证据7是公开日为1994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9641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了一种路灯自动监测、控制系统(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5行,附图8;第12页第4-8行,第11页第16行,附图11):多路路灯进线检测端FG通过降压、整流后,通过光电隔离管BG44-BG61和缓冲器U62送到单片机U57的P2口。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两项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4年10月20日举行了口头审理。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被诉决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郑州春泉公司明确表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的程序不持异议,对于使用证据1、4、6、7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没有异议,本专利权利要求2、4、6分别从属于权利要求1、3或5,在权利要求1、3或5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不再坚持。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郑州春泉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生效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1、4、6、7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鉴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理。
结合各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违反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争议:
(一)关于权利要求1、3中的实时电压值U是以零线为参考电压还是以火线为参考电压
原告主张:本专利是“以最低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以最高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即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而证据1是以市电零线电压为参考电压,然而被诉决定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剔除了,而该区别对于本专利的创造性影响很大,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可以消除市电电压的波动,被诉决定拒绝对第三人提出的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3和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说明书应该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的规定,这三项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实际是在回避对本专利技术特征的清楚界定,上述无效理由均涉及一个事实的认定,即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是否是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进行电压的测量。
被告辩称:从权利要求1、3中的“以最低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仅测量多档速电机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以最高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仅测量电机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这一记载并不能得出一定是以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且说明书一共三个实施例,实施例一和二均表明“仅测量电机最低档位驱动线圈两端的实时电压U”、“仅测量电机最高档位驱动线圈两端的实时电压U”,这说明实时电压U是对零线的电压,实施例三勉强可以考虑是对火线的电压,但从权利要求1、3的记载来说,只能理解成实时电压值U是相对于零线的电压值,且即使认可权利要求1、3是以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这样的设置也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
第三人述称:原告提出的电压测量值为对市电火线的电压并未记载在涉案专利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涉案专利中明确记载的是:实时电压值U是对最高或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两端实时电压进行测量。
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明确记载了了“以最低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以最高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本专利实施例三的装置是实现实施例一和实施例二的方法的装置,实施例三的图8表明了所测量的实时电压值U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值;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所披露的“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随运行档速不同而呈现级变电压值,预先按多档速电机的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设置电压跃变值V1、V2、…、Vi-1、Vi,Vi>Vi-1,若多档速电机档速级数为n,则i最大值为n-1,其中i、n是自然数,当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U<V1时,则可判定其以最高档速运行;当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Vi-1<U<Vi时,则可判定其以第n+1-i档速运行;当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U>Vi时,则可判定其以最低档速运行”,这一判断逻辑表明实时电压U一定不是以零线作为参考电压,如果以零线作为参考电压,就会出现与第三人同样的疑惑,即认为这样的判断逻辑无法实现档位的区分,从而可能导致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3和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说明书应该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的规定;然而,如果实时电压值U以市电火线作为参考电压,则上述判断逻辑可以合理地进行档位的区分。综上所述,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文字记载,并结合说明书具体公开内容的印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实时电压值U是相对于市电火线的测量值,其不同于证据1中所测量的相对于零线的电压值。综上,原告的该项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虽然选择不同的参考电压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但是,本专利通过选择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消除了市电的波动,并使得测得的感应电压值较小,不用降压即可直接用于比较,从而简化了档位识别前的信号采集步骤,通过在具体的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中选择火线电压作为参考电压从而实现上述技术效果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想到,因此,被告关于权利要求1、3中选择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的辩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档位识别逻辑,是否属于公知常识
原告主张:被诉决定中,从证据1说明书和附图推导出的VCC*P、VCC*Q与权利要求1和3中的电压跃变值V1和V2不同,证据1的VCC没有互感特性,而本专利的V1、V2是由多档速电机的互感特性决定的;被诉决定中数学推导的技术启示来自于本专利,而非证据1或公知常识,基于证据1,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想到的是如何提高证据1要解决的电压比较及输出状态的准确性,而没有给出任何反向推导电压跃变值的技术启示;本专利和证据1的档位识别逻辑截然不同,本专利的档位识别逻辑需要预先设计两个值,而证据1公开的是从高档位引出电压,降压分压和识别电路工作电压VCC进行比较,和本专利的方法原理完全不同,本专利的档位识别逻辑更为简单,识别更为准确和可靠,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被告辩称:根据证据1的附图3,经过简单的数学公式变换,就可将证据1的档位识别比较逻辑变换为将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直接与VCC*P和VCC*Q进行比较,其中(R2+R3)/(R1+R2+R3)=1/P,R3/(R1+R2+R3)=1/Q,VCC为系统电压,VCC以及分压电阻R1、R2、R3的取值必然与多档速风机的的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相关,因此VCC*P和VCC*Q必然是按照多档速风机的档位驱动线圈匝数比例特性设置的,与本专利的V1、V2属性相同,至于具体的档位识别比较逻辑虽然不同,但当选择检测低档位驱动线圈时以及在不同的工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都能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人述称:从证据1中能够确定的参数VCC*P和VCC*Q与权利要求1中的电压跃变值实质相同,被诉决定中提及的数学推导的技术启示来自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而非来自于涉案专利,证据1的档位识别逻辑实质上与涉案专利的档位识别逻辑相同。
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和证据1均利用了线圈的互感特性,仅通过测量一个档位的实时电压,通过互感特性进行相应的判断,从而识别档位信息,因此,VCC*P和VCC*Q具有互感特性。但是在具体的识别方法上二者有所不同,本专利由于采用了市电火线电压作为参考电压,因此实时测量电压值已经处于较低的电压,其无需降压即可使用,而证据1测量的实时电压以零线作为参考电压,所测得的电压值高,必须经过降压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处理,此外,本专利通过互感特性预先设定了用于比较的电压跃变值,所测量的实时电压直接与预先设定的电压跃变值比较即可进行档位的识别判断,方法简单,而证据1是通过每次采集的实时电压值降压、分压进行相应的计算获得用于比较的电压,再与系统电压VCC比较而获得,方法复杂,虽然二者都能进行档位的识别,但具体的方法路径是不同的,被诉决定中的数学变换过程是根据本专利披露的信息推导的,并且在推算中忽略了降压过程,因此,证据1是无法直接将测量采集到的具有较高电压的实时电压与VCC*P和VCC*Q进行比较的,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专利的识别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原告的该项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被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与生效决定认定的事实相悖
原告主张:生效决定认定的参考电压是市电火线电压,并认定电机档位识别的具体方法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被诉决定推翻了上述认定。
被告辩称:根据“以最高档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仅测量电机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将该技术特征理解为专利权人所解释的“电机最高档位驱动线圈对零电压值与市电火线对零电压值之间的差值”;此外,由于生效决定所使用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与被诉决定的证据1不同,所以对于电机档位识别的具体方法的认定没有可比性。
第三人述称:生效决定记载的是采集电机中间绕组一端的抽头,测量的是相对于运行电压的感应电压,并未记载原告所声称的实时电压U是最高档位驱动线圈对市电火线电压的特征,而从本专利的记载只能理解为实时电压值U是电机最高档位驱动线圈一端的抽头和共零的零线端之间的电压U,本决定与生效决定并不存在矛盾。
对此,本院认为,生效决定并未明确记载实时电压U以火线为参考电压,但从生效决定记载的“采集电机中间绕组一端的抽头,测量的是相对于运行电压的感应电压”,可知其强调测量的是感应电压,应是以火线为参考电压;此外,由于生效决定所使用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与被诉决定的证据1不同,所以对于电机档位识别的具体方法的认定没有可比性,更谈不上二者是否矛盾。综上,原告关于参考电压的主张成立,但其认为被诉决定与生效决定相矛盾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除了被诉决定中认定的区别特征以外还存在一个区别特征,即:权利要求1、3中的实时电压值U的参考电压为火线电压,而证据1中的测量电压值的参考电压为零线电压,该区别特征消除了市电的波动,并且由于选择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使得测得的感应电压值较小,不用降压可直接用于比较,从而简化了档位识别前的信号采集步骤,通过在具体的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中选择火线电压作为参考电压从而实现上述技术效果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想到;同时,正如前面评述中所述,权利要求1、3中的档位识别方法不同于证据1的识别方法,权利要求1、3的档位识别方法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行的选择,且其相对于证据1的方法更为简单,相应的装置也更为简化,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而言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相关认定错误。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原告主张:证据6是一种继电器快速自动测试仪、证据7是一种路灯自动监测、控制系统,二者的技术领域与证据1的技术领域相差甚远,不能与证据1结合而评价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被告辩称:证据6公开的内容也是通过核心CPU模块测量比较驱动线圈工作电压的大小,与本专利作用相同;证据7与本专利一样,都是控制系统,其作用也是监测有无电压信号,因此证据6和证据7与证据1结合不存在技术障碍。
第三人述称:证据6及证据7均属于电学控制领域,具体涉及控制电路技术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能够与证据1结合使用,并且这种结合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本院认为,权利要求5是实现权利要求1或3所述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装置,其相对于证据1也具有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因此,在这些区别使得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区别也足以使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至于证据6、7能否与证据1相结合,对于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不会产生影响,在此不再进行相应的评述。综上,权利要求5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6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3、5,在权利要求1、3、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6也相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起诉理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5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林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就名称为“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的第200810231195.5号发明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燕蓉
人民陪审员  郭艳芹
人民陪审员  李淑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郭 伟
书 记 员  郭佩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