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2425号
原告:汪浩(汪中华之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汪盼(汪中华之女),女,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陈桂梅(汪中华之妻),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滨,系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新庙镇文塘村村委会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641160381。
法定代表人:雷勋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柳琼,系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汪浩、汪盼、陈桂梅诉被告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汪浩、汪盼、陈桂梅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汪浩、汪盼、陈桂梅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浩、汪盼、陈桂梅撤回对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汪浩、汪盼、陈桂梅负担。
审判员 :邹志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义波
书记员 : 肖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