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湖北省麻城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282号
原告湖北省麻城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小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汉东、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勋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麻城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夏胡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显宏
审判员  蔡永光
审判员  罗 立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