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民初1150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新庙镇文塘村村委会一楼。
法定代表人:雷勋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肖红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 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