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进与阳新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22民初4637号
原告:**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明园,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阳新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细枝,经理。
被告: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胜校,项目经理。
原告**进与被告阳新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交被告阳新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为“阳新县兴国镇姜家湾新区79号”。经本院查证,此处无法查找被告阳新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原告未提交被告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阳新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准确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阳新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1元,退还给原告**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键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