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怡泉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怡泉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威海怡泉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9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威环执字第146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威海怡泉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维修款2225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