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怡泉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怡泉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6174号
原告:威海怡泉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江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8590713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于复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怡泉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复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晓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