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高中压阀门厂销售中心与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1290号
原告:苏州高中压阀门厂销售中心,住所地在苏州市南园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苏金福。
被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高新区吉安南路199号1。
法定代表人:徐斌。
原告苏州高中压阀门厂销售中心与被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高中压阀门厂销售中心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高中压阀门厂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3元,由原告苏州高中压阀门厂销售中心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瞿森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佳佳
书 记 员 陈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