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

5798南京航大意航电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03民初5798号
原告南京航大意航电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航大意航电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航大意航电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京航大意航电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瞿森斌
法官助理 张佳佳 书 记 员 陈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