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金鑫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金鑫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民辖终182号
上诉人河南金鑫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2民初1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在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时候,应以设备所在地为依据原则,这不但具有确定性,而且具有合理性。在本案中,涉案侵权的行为是上诉人自己的网站,涉嫌侵权的相关内容为上诉人所控制,实际也存储于上诉人一方的计算机设备中,故本案的涉案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应当是上诉人所在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诉称,上诉人在其经营的域名为jxhenan.com的网站上,擅自抄袭使用被上诉人中文公司简介、中英文网站图片,侵害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高新区吉安南路199号,该地点应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书记员  毛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