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40民终1732号
上诉人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4民初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除当事人相同外,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与前诉完全不同,且前诉判决已经明确关于违约事由可以另行提出诉讼,其正是基于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项进行的诉讼,不存在重复诉讼。
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100t/大豆粉,250t/大豆膨化、浸出,100t/d三级油精炼项目成套供货合同》;2、判令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40万元;3.涉诉费用由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向霍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定金,霍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新4023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新民终97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再次起诉,因双方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属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关于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关于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重复起诉是指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基于同样的事实、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以及其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就本案而言,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前诉的请求是基于约定解除请求权提起的确认双方签订的《100t/大豆粉,250t/大豆膨化、浸出,100t/d三级油精炼项目成套供货合同》已解除,而后诉的请求是基于违约提起的要求解除双方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100t/大豆粉,250t/大豆膨化、浸出,100t/d三级油精炼项目成套供货合同》,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本案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条件,故一审法院认为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林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驳回其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100t/大豆粉,250t/大豆膨化、浸出,100t/d三级油精炼项目成套供货合同》,约定由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资购买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成套设备。后双方因该供货合同产生纠纷,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100t/大豆粉,250t/大豆膨化、浸出,100t/d三级油精炼项目成套供货合同》已解除;2.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向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定金220万元;3.诉讼费用由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该案经一、二审审理后,由本院作出(2018)新40民终978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驳回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本院(2018)新40民终978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霍尔果斯瑾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中关于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理由,与其主张的合同约定解除请求权基础不相一致,其可基于其他请求权基础与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另行依法解决”。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4民初5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佳 审 判 员 阿 娜 尔 审 判 员 张 澎 冰
法官助理 买丽燕木 书 记 员 赖 琪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