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栾民初字第885号
原告赵大留,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川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栾川县恒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张红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登峰,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栾川县公路管理局、栾川县恒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大留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大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大留负担。
审判长鲁方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祁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