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发烧友家电有限公司

鄱阳县发烧友家电有限公司、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28执3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发烧友家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05749003E,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建设路供销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地址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壕山新村308号。
主要负责人:***,该酒店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1984年4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
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发烧友家电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在申请执行人处购买的一批空调、空气能热水机设备,用于酒店经营使用。被执行人后于2017年10月25日已办理核销登记,但对上述空调、热水器热水器设备未进行处置,且被执行人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所有的如下机器设备:美的空调风冷热泵模块机组[规格及型号FP-68WA-3(10台)、FP-102WA-3(3台)、FP-85WA-3(27台)、FP-136WA-3(5台)、FP-170WA-3-G30(5台)、LSQWRF130M/AN1-H(1台)、LSQWRF65M/AN2-H(1台)];美的空气能商用热水机组[规格及型号KFRS-38Ⅱ(1台)、KJR-51/BMK-A(1台)]和10吨保温水箱(1台)。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