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28执3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发烧友家电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870574190023E,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建设路供俏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壕山新村308号。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2018)赣1128执315号鄱阳县发烧友家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30日,候鸟商务酒店核准注销。2017年10月30日,名门酒店办理了注册登记,经营者登记为***(男,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莲湖乡茭溪村,身份证号码),名门酒店的经营场所与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的经营场所相同,且***与原候鸟商务酒店房屋房东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对该酒店房屋享有承租权,对该酒店享有经营权、收益权,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的权利义务实际由名门酒店承受。另外,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2018)赣11民终12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候鸟商务酒店实际经营者为孔平海,系***胞弟,原候鸟商务酒店登记的经营者为***,系***堂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发烧友家电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人民币94113.0元,并承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312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章黎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江西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