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28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发烧友家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05749003E,住所地鄱阳县鄱阳镇建设路供俏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住所地鄱阳县鄱阳镇壕山新村308号。
主要负责人***,该酒店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鄱阳县发烧友家电有限公司申请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为个体工商户,***为该酒店在工商登记的实际经营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孔***裁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发烧友家电有限公司清偿债务94113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章黎选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江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