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28执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发烧友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地址江西省鄱阳县。
主要负责人:***,该酒店经营者。
被执行人孔林海,男,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1984年4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
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发烧友家电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及传统方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鄱阳县候鸟商务酒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4113万元,截至2018年8月1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9.411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且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章黎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