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破7号之一
申请人: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2月4日,申请人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经有财产担保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表决,各组别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各债权组别和出资人组别表决通过,应当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债务人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债务人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亚利
审 判 员 杨 捷
审 判 员 潘 睿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郑梦霞
附: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