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终1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万全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华隆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89143163X。
法定代表人:谭亲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148116392P。
诉讼代表人: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审第三人:郭永升,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审第三人:郭永久,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审第三人:马守均,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南岛农场富岛作业区。
上诉人四川万全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郭永升、郭永久、马守均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90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万全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人民法院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万全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雪梅
审 判 员 李 巍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