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4554号
原告:温州市龙湾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新街龙珠商城D幢30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240582G。
法定代表人:陈瑞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148116392P。
法定代表人:王兆胖,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温州民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浦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1979X7。
法定代表人:麻煜臻,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温州市龙湾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民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温州市龙湾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龙湾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艳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本件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陈 珏
代书记员 应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