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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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777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开刚,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148116392P。
法定代表人:王兆胖,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亚利
审判员潘睿
人民陪审员韩涛涛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郑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