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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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3310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2602室。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申请费1877元,合计19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