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22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聚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利。
被执行人马甜甜,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居民,住灌南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56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为375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苏D×××××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且已扣押,但该车为事故车且损毁较为严重,暂不适宜处置,且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