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民初7997号
原告:江苏聚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富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利,董事长。
被告:武汉聚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办事处八一村56-1号。
法定代表人:卢丽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聚阳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聚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熊 波
人民陪审员 倪良宪
人民陪审员 徐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 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