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聚阳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聚阳照明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联合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22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聚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富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727811176。
法定代表人:周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小胜,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联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115ME1765946E。
法定代表人:宋国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鄂0115执22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联合村村民委员会在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财政所代管账户。现因该案申请执行人江苏聚阳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联合村村民委员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联合村村民委员会在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财政所代管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执行员  程凯
书记员  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