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聚阳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聚阳照明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联合村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2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聚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富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727811176。
法定代表人:周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小胜,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联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115ME1765946E。
法定代表人:宋国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聚阳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联合村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聚阳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联合村村民委员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115执2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波
审判员 曹政权
审判员 陆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执行员 程 凯
书记员 李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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