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濉执字第005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隆甫电力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倪梁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隆甫电力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隆甫电力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案件一审受理费6900元、二审13800元,执行费124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濉溪县濉溪影都商城商品房地下室负二层人防工程(车库)使用权。本院委托安徽中信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该车库使用权的年租金为11.1万元,经依法拍卖,第一次(评估价)、第二次(评估价降价10%)、第三次(二次拍卖价降价10%,年租金8.991万元)均因报名时间内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隆甫电力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以年租金8.991万元接受该涉案车库的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濉溪县濉溪影都商城商品房地下室负二层人防工程(车库)的使用权共计13年(从2017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30年12月17日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隆甫电力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本案执行款,其余债权淮北市隆甫电力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书面表示放弃。濉溪县濉溪影都商城商品房地下室负二层人防工程(车库)十三年的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隆甫电力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上述车库使用权按现状抵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开山
审判员 赵 杰
审判员 张占楼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